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北京市東城區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醫院進行檢查,要求規範醫療廢物貯存場所,合法合規處置醫療廢物。本報記者鄧佳攝
起因
2020年4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結合防控工作思考提出:在非疫情期間,對於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其傳染病房的汙水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進入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最後流入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廠。對於這種情況,是執行《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中表1的相關標準值?還是表2的相關標準值?
分歧
對此問題,基層一些監測人員和執法人員在標準的適用等問題上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監測人員):根據《醫院汙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以下簡稱“指南”)的規定,指南所指傳染病醫院是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如果傳染病房的汙水沒有單獨消毒處理,而是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處理後再排放,屬於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對此,生態環境部門首先應當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涉事醫院進行處罰。其次,按照《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以下簡稱“標準”)4.1.1節規定,這家醫院所排廢水應當執行“標準”中表1的相關標準值。
第二種意見認為(執法人員):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汙水處理係統。
如果傳染病房的汙水未單獨消毒處理,而是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處理後排放,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醫院進行處罰。而傳染病房的汙水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處理後,必須達到《標準》中表1的相關標準值後,方可排放至汙水處理係統。
第三種意見認為(執法人員):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汙水處理係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於執行標準的問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其醫院的性質主要還是綜合醫院,根據《標準》4.1.2節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上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汙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
對此問題,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
解析
筆者結合基層實際,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的醫療廢水如何適用相關標準等問題談談自己的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一、醫療機構排放汙水有什麽特殊要求?
《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但是這部法律的法律責任中卻未對這種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也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汙水處理係統。
按照《指南》規定,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采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後排入醫院汙水處理係統。
根據《標準》的相關規定,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後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並進行處理後,再排入醫院汙水處理站。如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所以,筆者認為,《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僅指醫院需要對內部的一些特殊科室汙水的預處理消毒,本條同時規定的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汙水處理係統,是指醫院內部需要進行預處理的這些特殊汙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醫院內部總的汙水處理係統,而並非這些特殊汙水達標後就可直接排入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或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廠。對此問題,《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進一步印證了這一問題。
而《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所有含病原體的汙水經醫院汙水處理站處理後排放前必須經過消毒處理,同時達到《標準》中相關標準值。
二、傳染病房汙水與非傳染病房汙水是否需要分開收集、單獨處理?
根據《指南》2.1的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與其他汙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與其他汙水分別收集。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消毒後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專用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汙水處理係統。
而《標準》4.1.5節也同樣規定: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汙水與非傳染病房汙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汙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汙水合並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傳染病房汙水與非傳染病房汙水必須分開收集,並先經嚴格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汙水合並處理,而並未要求必須單獨處理。
三、傳染病房汙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合並處理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汙水處理係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對於傳染病房汙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合並處理的,應當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並非由生態環境部門處罰。
關於傳染病房汙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合並處理,筆者認為,此行為僅為未先單獨消毒處理,而並非隨即單獨向外環境排放。所以,如果將此行為認定為“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則事實不清。
四、醫療廢水排放應當如何適用標準?
1.對於傳染病房的汙水先單獨消毒處理後,並隨即獨立排放,如何適用標準呢?
在基層的執法中,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其傳染病房的汙水基本上最後都是通過醫院總的汙水處理設施排放,而進行單獨排放這種情況較為少見。如果存在單獨排放,按照《指南》並參照《標準》4.1.1節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汙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的要求,這種情況應當執行《標準》中表1的規定。
2.對於傳染病房的汙水先單獨消毒處理後,再經醫院綜合汙水處理站處理排放,又如何適用標準呢?
這家醫院雖然是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而傳染病房的汙水量一般較少,但醫院的性質總體還是綜合醫院,即使《指南》對醫院性質進行了分類,即指南所指傳染病醫院為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指南所指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但是《標準》4.1.2節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上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汙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汙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汙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汙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所以,筆者認為,雖然《標準》是參考《指南》的要求設定的,但根據《指南》和《標準》實施的時間及效力,應當執行《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作者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巴中市通江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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